(2011)芝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烟台兴德气动机械有限公司与三明诺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兴德气动机械有限公司,三明诺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43号原告:烟台兴德气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岩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蔼峻,烟台兴德气动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焕东,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明诺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梅岭新村******室。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兴德气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诺佳贸易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1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兴德气动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兴德气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减半收取为2631元,由原告烟台兴德气动机械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曹慧敏审判员 张岱松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