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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靖民一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白山市商务局与靖宇县华兴木业股份合作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商务局,靖宇县华兴木业股份合作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靖民一初字第204号原告:白山市商务局,所在地白山市通江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弛,系白山市商务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治学。被告:靖宇县华兴木业股份合作公司。原告白山市商务局与被告靖宇县华兴木业股份合作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5日受理后,经原告指引,本院将起诉状、开庭传票及应诉通知书送给吴兴杰。吴兴杰及委托代理人赵春芳提出靖宇县华兴木业股份合作公司已经不存在,吴兴杰是靖宇县华兴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提供企业工商登记档案加以证明。经查,原告白山市商务局提起告诉的被告靖宇县华兴木业股份合作公司已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山市商务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交纳(本院受理时决定缓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索森宇代理审判员  李 晖代理审判员  关 慧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 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