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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俞维君与应剑光、王婉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维君,应剑光,王婉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656号原告:俞维君,194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被告:应剑光,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王婉珍,女,51岁,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刘国伟,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系被告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维君与被告应剑光、王婉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俞维君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应剑光、王婉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俞维君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维君撤回对被告应剑光、王婉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维君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