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武侯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华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罗继火。被告四川华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政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华贯建筑工程有限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文蓓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