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陇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雪银书诉米小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雪银书,米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雪银书,男,生于1945年12月16日,汉族,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米小平,男,生于1961年8月16日,汉族,陇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雪银书诉米小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2007)陇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米小平给付雪银书人民币6098.70元,由米小平负担诉讼费953.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未履行义务,后查明被执行人米小平因病死亡,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陇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良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