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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民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小兰与张拉利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兰,张拉利,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西商高速绿化第40合同段项目部,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00514号原告王小兰,女,1959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鑫,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拉利,女,汉族,陕西蓝田人,农民。被告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西商高速绿化第40合同段项目部,住所地:蓝田县普化镇景靳村。负责人韦廷会。被告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泾阳县云阳镇中街。法定代表人肖团,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小兰诉被告张拉利、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西商高速绿化第40合同段项目部、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王小兰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兰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兰撤回对被告张拉利、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西商高速绿化第40合同段项目部、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军权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