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执民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民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航天大厦A座1106室。法定代表人杨智恒,该公司董事长。被故行人陕西大红磨房商务会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奥林匹克大厦A座三层。法定代表人李国璞,该公司董事长。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大红磨房商务会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西民四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224元。执行中,当事人双方就��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部分还款义务。至今申请人仍享有对被执行人陕西大红磨房商务会所发展有限公司14000元债权未得到清偿。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西执民字第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维国审 判 员 孙旭忠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