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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卢利华与杨骑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利华,杨骑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卢利华,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杨骑泽。本院在执行卢利华与杨骑泽民间借贷纠纷(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258号一案中,查明杨骑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自愿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杨骑泽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卢利华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另需向法院交纳诉讼费800元,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82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士 明审判员 朱 吉 锋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礼(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