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卢利华与杨骑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利华,杨骑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卢利华,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杨骑泽。本院在执行卢利华与杨骑泽民间借贷纠纷(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258号一案中,查明杨骑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自愿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杨骑泽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卢利华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另需向法院交纳诉讼费800元,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82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士 明审判员 朱 吉 锋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礼(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