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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20-05-28

案件名称

张善强与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张善强;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谢保青;舒卫安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聊东行初字第60号原告:张善强,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驻聊城市湖南路。法定代表人:孙留功,局长。委托代理人:于雪梅,女,该局干警。委托代理人:徐百明,男,该局干警。第三人:谢保青,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第三人:舒卫安,男,1965年2月7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张善强诉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同日依法受理。2011年5月17日原告以自愿接受被告处罚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以自愿接受被告处罚为由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善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张善强负担。审判长  韩恒印审判员  于淑青审判员  雷素兰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艳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