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民二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振英与被告西安工艺美术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工艺美术工业公司服务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振英,西安工艺美术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工艺美术工业公司服务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二初字第00723号原告吴振英,男,195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高晓霞,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工艺美术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新街10号。法定代表人郑小星,总经理。被告西安市工艺美术工业公司服务部,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360号。负责人郑小星,经理。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吉康民,男,该单位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振英与被告西安工艺美术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工艺美术工业公司服务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振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振英负担。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王 钰代理审判员 姚 洁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洋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