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苏少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继祥、沈阳铁路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继祥,沈阳铁路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少民初字第56号原告马某某。法定代理人王福山。委托代理人刘永生。被告张继祥。被告沈阳铁路局。法定代表人王占柱。委托代理人徐忠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继祥、沈阳铁路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春英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