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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柘少刑自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安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安某甲;安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七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6)柘少刑自初字第9号自诉人安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人安某乙,男,住柘城县。自诉人安某甲以被告人安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安某甲以已与被告人安某乙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自诉人安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安某甲撤回诉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史凤勤审判员  许玉香审判员  李春彬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