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傅亚萍与胡忠儿、江苏南方信达木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亚萍,胡忠儿,江苏南方信达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638号原告:傅亚萍,女,196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被告:胡忠儿,男,195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江苏南方信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七都镇桔园路88号。法定代表人:钱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亚萍与被告胡忠儿、江苏南方信达木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胡忠儿不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与被告江苏南方信达木业有限公司系合同纠纷,原告欲向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原告与被告江苏南方信达木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亚萍撤回对被告胡忠儿、江苏南方信达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亚萍负担。审 判 员 胡 波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春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