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南民初字第250号原告许某,北京市海淀区财达证券职工。被告李某,北京大视野有限公司职工。许某与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喜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2001年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一女许月昕。2010年6月,被告李某辞去许某父母为她安排在保定的工作,到北京打工,因琐事常到原告工作单位与许某吵架,影响相当恶劣,2011年春节,被告李某回到保定许某家,拿走家中6万元现金,并把女儿许月昕、户口本、结婚证带走回她们老家,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五年,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年××月××日生下女儿许月昕。原、被告双方现在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于××××年××月××日生一女儿许月昕,2010年原、被告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于××××年登记结婚,并且婚后二人感情尚好,且于××××年××月××日生一女儿许月昕,由于原,被告双方相互沟通,理解、信任少一些,因琐事产生矛盾、吵架,这在夫妻生活中也在所难免。但双方从2001年自由恋爱五年到现在共同生活共十年,且女儿年龄尚小,原、被告应相互理解、信任、关爱,倍加珍惜这个家庭。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稳定、美满幸福,社会才会更加稳定和谐。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一些裂痕,但尚未达到破裂程度,还有和好的可能。本案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喜增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