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毛晔与苟红梅、谢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晔,苟红梅,谢皓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467号原告毛晔,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苟红梅,女,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谢皓,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毛晔与被告苟红梅、谢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毛晔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毛晔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晔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秦萌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