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锦江民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毛晔与苟红梅、谢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晔,苟红梅,谢皓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467号原告毛晔,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苟红梅,女,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谢皓,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毛晔与被告苟红梅、谢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毛晔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毛晔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晔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秦萌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