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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旭东诉张海峰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东,张海峰,李丙茹,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信运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潞民初字第298号原告张旭东,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潞城市店上镇赤头村人,住本村091号,现为黎城县长福煤气焦化有限公司工程师。委托代理人申建玲,山西宏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峰,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涉城镇占洼村,司机。被告李丙茹,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城区太行西街北二巷27号11号楼2单元302户。被告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信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保国,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国富,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守礼,男,1949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展览馆路25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东诉被告张海峰、李丙茹、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信运业有限公司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旭东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吉九轩审判员  王东海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雅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