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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清城法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新星经济联合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新星经济联合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清城法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三十四号新世纪大厦A1座一、二、三层。法定代表人:黄振邦。被告: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新星经济联合社。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新星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新星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7元,由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永忠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