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桐民破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安徽省桐城市城关供销合作社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桐城市城关供销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桐民破字第0001-1号申请人:安徽省桐城市城关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桐城市和平路121号。法定代表人:胡久胜,该社主任。申请人安徽省桐城市城关供销合作社以严重资不抵债,无法维持正常生产为由,于201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安徽省桐城市城关供销合作社系安徽省桐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下属集体企业,成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现任法定代表人胡久胜。该社主要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百货、糖烟酒、五金、交电、化工等产品的批发、零售。截止2010年8月30日,该社帐面资产总额260.2万元,负债总额1040.1万元,资产负债率为399.7%,已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桐城市城关供销合作社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现该社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要求对该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应当予以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安徽省桐城市城关供销合作社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安徽省桐城市城关供销合作社破产清算组为安徽省桐城市城关供销合作社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王从庆审 判 员 张卫东审 判 员 程秀莲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 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