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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工业锅炉厂与广西田东新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工业锅炉厂,广西田东新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成都工业锅炉厂。住所地:成都市外东沙河堡石灰桥。法定代表人李水生,成都工业锅炉厂厂长。被告广西田东新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石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商伟林,广西田东新特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成都工业锅炉厂与被告广西田东新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工业锅炉厂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工业锅炉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成都工业锅炉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4元,减半收取1432元,由原告成都工业锅炉厂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秦萌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