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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袁爱芹、袁利利等与西安市雁塔区罗家寨小寨街道办事处罗家寨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爱芹,袁利利,宋元铭,张艺佳,张天耀,宋美鑫,西安市雁塔区罗家寨小寨街道办事处罗家寨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0697号原告袁爱芹。原告袁利利。原告宋元铭。原告张艺佳。原告张天耀。法定代理人袁利利,系原告张天耀之母。原告宋美鑫。法定代理人宋元铭,系原告宋美鑫之父。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罗家寨小寨街道办事处罗家寨村第二村民小组。代表人胡文华。委托代理人兰胜利,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袁爱芹、袁利利、宋元铭、张艺佳、张天耀、宋美鑫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街道办事处罗家寨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爱芹、袁利利、宋元铭、张艺佳、张天耀、宋美鑫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爱芹、袁利利、宋元铭、张艺佳、张天耀、宋美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郭军智审 判 员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