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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建民初字第054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XX诉被告谢超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民初字第0547号原告:XX。被告:谢超军。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谢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XX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张中新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