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建民初字第054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XX诉被告谢超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民初字第0547号原告:XX。被告:谢超军。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谢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XX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张中新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