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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349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叶梦辉与慈溪市观海卫镇桑太电器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梦辉,慈溪市观海卫镇桑太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495号申请执行人:叶梦辉,农民。被执行人:慈溪市观海卫镇桑太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沈合峰,厂长。本院在执行叶梦辉与慈溪市观海卫镇桑太电器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观海卫镇桑太电器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慈溪市观海卫镇桑太电器厂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叶梦辉劳动报酬人民币4000元,另需向法院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49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晓  东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吉锋(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