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金旺与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旺,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723号原告刘金旺,西北东方机械厂退休职工,西安市灞桥区滨河路水岸东方小区1幢1单元10层2房。被告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华苑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金钦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征,男,汉族,1971年9月17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新文巷28号内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旺与被告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旺以其与被告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旺自愿撤回对被告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金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贺延昌审 判 员 宋全会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