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陕0923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西安市山信装饰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西汉高速公路户洋段13项目经理部建筑装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山信装饰工贸有限公司,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西汉高速公路户洋段13项目经理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陕0923民初102号原告西安市山信装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浐河开发区田草路2号。法定代表人马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西汉高速公路户洋段13项目经理部。住所地:西安市南关正街95号1501室。负责人王重,该项目经理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筑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1年5月17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市山信装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西安市山信装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永军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