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341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郭平、邱阿甲,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宝健独任审判,于2011年4月25日、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阿甲、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感情基础差,生活方式不协调。被告生性懒惰,好逸恶劳,生活重担由原告一人承担,双方经常因此发生吵打。2010年5月被告遭遇车祸,其陪护70天后离家至西安打工。2011年春节其回家过年,双方分房居住,四、五天后回西安上班,双方分居至今。现诉请要求离婚,婚生女张碧荷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其不做家务也没有出去干活,以及原告陪护、去西安打工均属实。但原告陪护后在西安打工,打工期间其与女儿去西安找过原告,原告给其生活费。春节原告回家共同居住。2011年3月1日起双方分居至今。现其认为双方仍有和好之可能,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同年农历腊月初九依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2002年9月29日生育一女张碧荷。婚后因被告在家照顾其母很少外出打工赚钱。自2004年起双方带孩子在西安打工。2010年5月被告遭遇车祸受伤,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其均由原告陪护,后原告至西安打工。打工期间被告带孩子至西安与原告共同生活数次。2011年春节原告回家居住四、五天。同年3月原告再次返回西安打工,双方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请,被告则认为双方现感情尚可,其愿与原告和好共同经营好家庭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分歧较大,本院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复印件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生活初期被告承担家庭义务较少,未外出打工,致原告不满,但双方去西安打工后夫妻关系明显好转,被告受伤后原告亦能悉心照顾。现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对原告之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