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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王建夫与吴松祥、张佰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夫,吴松祥,张佰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30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夫,农民。被执行人吴松祥,农民。被执行人张佰君,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建夫与吴松祥、张佰君(2011)甬慈执民字第130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松祥、张佰君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建夫人民币150000元及逾期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300元、执行费2150元。现申请执行人王建夫自愿对本案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30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陆 伯 安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震(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