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绍兴县凯悦针织有限公司与诸暨市纳申服饰有限公司、许继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凯悦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纳申服饰有限公司;许继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536号原告:绍兴县凯悦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耀仙。委托代理人:余建光。被告:诸暨市纳申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寿江。被告:许继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凯悦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纳申服饰有限公司、许继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7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凯悦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诸暨市纳申服饰有限公司、许继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1元,减半收取5,40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70元,合计9,47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