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余瓶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俞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俞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余瓶民初字第4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徐向明。被告:俞某甲。原告王某为与被告俞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俞某甲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哲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戴浪花、施干戈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向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自行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1995年生育一子俞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自2009年10月起,被告俞某甲常外出赌博、光顾娱乐场所,且夜不归宿,对家庭不负责任。被告俞某甲还多次对原告王某实施家庭暴力。2010年5月7日,原告王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俞某甲离婚,但被法院驳回了离婚诉请。但此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无任何改善,且自2010年1月起分居至今。原告王某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儿子俞迎凯某,被告俞某甲每月承担生活费300元,医疗费、教育费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原告王某为证明所述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户籍证明一份(复印件),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俞某乙的事实;3、(2010)杭余瓶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证明原告王某曾起诉要求与被告俞某甲离婚的事实;4、村委会证明一份,以证明被告俞某甲对家庭不负责任,常外出赌博,光顾娱乐场所,夫妻感情不合,且自2010年11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的事实。被告俞某甲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王某提交的第1、3、4项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均符合证据采信规则,故予以确认;原告王某提交的第2项证据,本院经审查并结合本案其他有效证据认为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根据原告王某的陈述及提交的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俞某乙。原、被告因性格和生活习惯的差异,加之相互间缺少沟通,近年来夫妻失和。2010年5月,原告王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俞某甲离婚,本院据情驳回了其离婚诉请。此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未有好转。2010年11月,被告俞某甲离家出走,至今仍无音信。2011年1月18日,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俞某甲离婚,并处理儿子抚养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因生活习惯和性格的差异,加之相互间缺少沟通,导致夫妻失和。原告王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俞某甲离婚,法院据情驳回其离婚诉请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有好转。被告俞某甲于2010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对家庭和子女未尽应有的责任,以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俞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俞某甲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对儿子俞某乙未尽照顾之责,结合俞某乙本人的意愿,原、被告婚生子俞迎凯某为宜,被告俞某甲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被告俞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俞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共同生育之子俞迎凯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俞某甲自2011年5月起至儿子俞迎凯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承担生活费300元(每年1月10日前支付上半年的生活费,每年7月10日前支付下半年的生活费;2011年5、6月份的生活费于2011年6月10日前支付),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发生额由原、被告各半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哲军人民陪审员 戴浪花人民陪审员 施干戈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缪剑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