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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622号原告任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维东,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露,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某诉称,她与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被告动辄就破口大骂自己,对她要求苛刻,使她生活在痛苦中。2009年1月她出外打工,双方几乎处于分居状态,感情冷淡,加之被告对她猜忌、怀疑,并无故给她朋友打电话辱骂,现对二人婚姻彻底死心,要求离婚。被告罗某某辩称,因工作关系他二人平时居于两地,但他经常探望原告,共同生活,并未分居。因自己脾气不好,共同生活中确有做得不好的地方,表示会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自由恋爱,于2005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均在西安打工,感情尚好,2007年1月23日生有一子罗永盛。2009年年初,原告去神木县打工,被告仍居于西安,原告收入明显高于被告。双方聚少离多,被告经常前往神木看望原告。在此期间,原告因被告给自己经济上、精神上压力太大,且无端猜忌自己而不满,2011年3月,被告再次前往神木县探望原告,原告感二人感情出现问题无法沟通,遂与被告继绝联系,于2011年3月31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调解不立。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三年后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几年感情亦尚好,并生有子女。现产生矛盾主要原因在于双方居于两地,沟通交流变少,加之缺乏互相信任,被告处理问题方式欠妥,双方感情逐渐淡漠。今后生活中,只要原、被告双方能珍惜多年夫妻感情,互相理解,互相体贴,并多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任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任某某已预交,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建涛代理审判员  李晓军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向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