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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某、李某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曲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2009年1月至今,任曲阳县国土局资源局羊平中心所所长。2011年3月23日到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当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2011年4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李某。2009年1月至今,任曲阳县国土资源局羊平中心所副所长,2011年3月23日到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当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2011年4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201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李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庞会鹏,被告人杨某、李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初,曲阳县石海子村石某在曲阳县石门村村北开始开采石矿,2009年5月10日,被告人杨某、李某等人给石某下发了土地违法案件通知书,限期于当月13日前停工。后以“违法占地”对其罚款10万元,此后羊平中心所再未对石某违法占地采矿行为进行管理。2009年6月3日石某办理了采矿许可证,但土地使用证一直未办理,石某在核定的矿区范围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采矿8.06亩,在核定的矿区范围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采矿27.87亩。经曲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证,恢复矿区内耕种条件需资金280004元,恢复矿区外耕种条件需资金968339元,复耕共需资金1248343元。被告人杨某、李某作为曲阳县国土资源局羊平中心所所长、副所长,不认真履行职责,查处不力,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规定》、《曲阳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所职责》之规定对石某毁坏基本农田行为进行管理,致使35.93亩基本农田被毁,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石某、陈某、绳某某、赵某甲、赵某乙、马某、牛某、刘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土地违法案件通知书、例会记录、国土资源所职责、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书、采矿许可证、曲阳县久圣建材厂建筑石料用白云石大理岩(石米)矿矿区范围申请报告、曲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曲阳县晓林乡石门村建筑石料用白云石大理岩(石米)矿踏勘报告、曲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久圣建材厂及开采范围内地类的认定、曲阳县晓林乡石门村久圣建材厂矿区开采区面积测量报告、测绘资质证书、河北省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曲阳县国土资源局证明、个人简历、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作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基本农田被大量毁坏,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玉红审判员  郭宏伟审判员  王 征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玉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