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01151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宝华独任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3年在上海自由恋爱,××××年××月生一子张志豪,××××年××月××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我与被告因性格不合,被告于2009年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育婚生子,不要求被告支付抚育费。被告刘某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在上海自由恋爱,××××年××月生一子张志豪,××××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双方��处较好,后因琐事原、被告经常吵闹,被告于2009年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原告陈述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共同财产。2011年4月12日原告具状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育婚生子,不要求被告支付抚育费。上述事实,原告陈述、原告身份证、户籍资料、结婚证等均收录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有较好感情基础,原被告虽因故产生矛盾,但尚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宝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