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图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图们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德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王德山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436号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二七街。法定代表人朴京淳,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勇,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德山,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图们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德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王德山已交取暖费为由申请撤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娜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