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阳执划字第621-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2011-621划拨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坤文,王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划字第621-3号申请执行人:王坤文,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西关村一巷73号。被执行人:王海鹏,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莱阳市行政执行局职工,住莱阳市天山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坤文与被告嵇相波、于德生、王鹏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2011)莱阳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王海鹏在交通银行烟台莱阳支行6222600460001523665账户存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需要划拨账号内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海鹏6222600460001523665账户内的存款至莱阳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振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