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胡林书与宁波培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林书,宁波培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32号原告:胡林书(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102230310,系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佳电喷烘浸塑厂业主),男,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沈际伟,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萍,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培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38681-0)。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扬帆路999弄5号406-1室。法定代表人:黄晓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美红,女,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办公室主任,住宁波市江东区。委托代理人:徐平华,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林书与被告宁波培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培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经本院审查其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林书撤回对被告宁波培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胡林书负担。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