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陈妮、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中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陈妮,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成都市中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0号成都高速大厦B座25F。法定代表人黄奇,该公司执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研,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陈妮,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段永龙,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203幢1层2号。法定代表人谢伍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永龙,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中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妮、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中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中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薇人民陪审员 张瑾人民陪审员 周磊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熊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