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未民张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大明宫医药有限公司与张宏学、张宽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大明宫医药有限公司,张宏学,张宽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张初字第347号原告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大明宫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晓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青,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宏学,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宽学,男,1941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永鑫,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瑞芳,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大明宫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宏学、张宽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公司前身于1956年在未央区草滩镇街面开办草镇中药店,并获得土地使用权,1981年12月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给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其面积为1077.42m2。1999年12月16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未央分局对该块土地进行地籍调查勘丈,面积为765.1m2,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2011年3月份,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在该土地上盖房屋,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盖房,恢复土地原状。本院认为,原告所持有的1981年12月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为1077.42m2,后经原、被告于1992年调解及1999年地籍调查,原告实际土地面积与其1981年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面积不相符。且按政策原告应及时换发新的土地证书,现原告已申请补办位于西安市草滩街道办事处草镇街道,用地面积765.1m2,用途为商业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相关土地部门亦发出了土地登记公告及定界通知书,但原、被告有争议,相关部门未给原告核发新的土地使用证书,因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新的土地证书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本案中原告未取得新的土地使用证,加之原土地使用证与实际面积不符,故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不能确认,原、被告应先通过相关行政部门确权,现原告以侵权为由起诉,本院不应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大明宫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红安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