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一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737号原告孙某某被告郑某某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承担150元。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