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陕民二申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伍学文与马澎涛、马澎君、王玉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学文,马澎涛,马澎君,王玉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陕民二申字第0052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伍学文,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澎涛,男,回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澎君,女,回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玉玲,女,汉族。伍学文与马澎涛、马澎君、王玉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1)西民二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伍学文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伍学文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称,(一)根据时间的顺序性,伍学文2009年12月2日向王玉玲实际购买的是西安市新城区东二路普及巷43号二层24.01建筑平方米的仓储用房。原审判决存在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二)马澎涛、马澎君依继承权提起继承西安市新城区东二路普及巷43号的房屋遗产的诉讼,由于该遗产的物权属性已不存在,只能依继承权起诉王玉玲分割售房款项,不能请求分割不存在的物权。长乐大厦45建筑平方米住宅房安置权利依照合同的相对性,依法不属于马西庚的遗产。原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违法。(三)伍学文受让王玉玲出售的房产属于善意取得,依法应认定有效。综上,要求再审。本院认为,马澎涛、马澎君系马西庚子女,依法对马西庚的财产享有继承权。本案所涉房产是马西庚的遗产,王玉玲作为马西庚妻子,与马澎涛、马澎君均享有继承权,但王玉玲在未征得马澎涛、马澎君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本案遗产房屋的拆迁安置房出卖给了伍学文,侵犯了遗产共有人马澎涛、马澎君的合法权利。伍学文申请再审称其是实善意取得,但因其未按合同约定向王玉玲支付买房价款,并且仅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并没有取得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伍学文不具备善意取得的法律构成要件,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伍学文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伍学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小平代理审判员 倪 健代理审判员 杨亮亮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甘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