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民初字第0312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石友峰与张小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友峰,张小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3128号原告石友峰。委托代理人郭建良,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小毅。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友峰与被告张小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友峰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友峰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友峰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其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慈可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