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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312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石友峰与张小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友峰,张小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3128号原告石友峰。委托代理人郭建良,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小毅。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友峰与被告张小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友峰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友峰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友峰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其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慈可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