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越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张伏华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张伏华;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绍越刑初字第282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伏华。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2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11)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伏华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卓、被告人张伏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26日下午,被告人张伏华伙同黎德明、黎德辉(均已判决)及“小花脸”(另案处理)经预谋,由被告人张伏华以卖淫为名将被害人李某带至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车站路74-2号出租房内,后黎德明趁被害人李某不备上前偷窃李的公文包1只。被害人李某发现后上前夺包,黎德辉、“小花脸”见状冲进屋内,和黎德明一起将被害人李某按倒在地,采用卡脖子等暴力手段,当场劫得被害人李某包内现金人民币31700元和价值人民币856元的摩托罗拉V998+型移动电话机1只。在此期间,被告人张伏华先行逃至其出租房内,随后与黎德明、黎德辉、“小花脸”在该出租房内进行分赃。案发后,公安人员从黎德辉处追回人民币2280元及摩托罗拉V998+型移动电话机1只。2011年2月1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张伏华在福建省晋江市新塘街道良种场其租住的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伏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非同案共犯黎德明、黎德辉的供述,证人罗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伙同他人秘密窃取私人财物被发现后,当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伏华尚未退清本案赃款,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伏华能自愿认罪,系初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伏华没有实施具体的暴力行为,作用相对较小,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伏华据此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张伏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伏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二○二一年二月十五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妙兴代理审判员 陈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海根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