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靳成己与董佰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成己,董佰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114号原告靳成己。被告董佰良。委托代理人董影正。委托代理人董森,被告董佰良之子。原告靳成己与被告董佰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晓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成已、被告董佰良委托代理人董影正、董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靳成已诉称:2010年10月2日19时40分,董佰良驾驶两轮摩托车沿韦斗路从东西向行驶至祝村菜市场十字西时与原告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查档费共90000余元。被告董佰良辩称:2010年10月2日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但原、被告均受伤,原告目前尚未治疗终结,拒绝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日19时40分许,被告驾驶两轮摩托车沿韦斗路从东西向行驶至祝村菜市场十字西时与原告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并致原告受伤。当晚原告被送往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胫胖骨中下段开放粉碎性骨折,右肘关节软组织损伤,左小腿远端内侧皮肤裂伤缝合术后。2010年10月4日原告之女靳棉棉到交��队报案。原告住院治疗23天后于2010年10月25日治愈出院,共花去医疗费26617.82元,查档费100元。医嘱继续门诊治疗、术后两周复查;禁止患肢负重、左下肢功能锻炼、不适随诊;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原告在治疗过程中被告给付人民币20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急救费550元。2011年元月14日经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佰良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靳成已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经查被告所骑的摩托车属自已购买,无行驶证,未投交强险。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病案材料、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查档费收据均无异议,但认为查档费不应由被告承担,对部分交通费票据持有异议,因双方对误工费、护理费、查档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存在争议,本案未能调解。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担次要责任,被告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所骑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依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由其承担应当投保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原告合理的医疗费27167.82元、误工费6150元、护理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300元共39807.82元,其中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6150元、护理费500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500元共21950元属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被告全部赔偿;对于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医疗费17167.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共17857.82元,被告应按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2500.47元,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为34450.47元;至于原告诉请的查档费100元,不属因遭受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一节因未对原告造成严重后果,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过错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的后续治疗费因尚未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诉讼;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被告董佰良立即赔偿原告靳成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34450.47元(已履行2550元)。二、驳回原告靳成已其余之诉。本案受理费614元,由被告董佰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