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周某,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陈烨,成都市锦江区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敏,成都市锦江区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