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谯民一初字第0140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张海峰与马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海峰;马加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谯民一初字第01406号原告:张海峰,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申瑞杰,亳州市谯城区华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加峰(曾用名:马家峰、马亚子),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崔振礼,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海峰诉被告马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7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诉讼期间,公安机关于2007年8月7日对涉及本案的王飞虎等人赌博案进行了侦查,故本案当时中止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海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给原告张海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凯审判员 陈德才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玉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