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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高建与宁波大榭开发区华中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宁波大榭开发区华中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741号原告:高建,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华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西岙农贸市场2号楼3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与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华中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撤回对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华中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宗莲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姗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