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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刑执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覃威达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威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1825号罪犯覃威达,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了(2009)甬海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威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1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覃威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威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威达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威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董俊慧审���员陈作岚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