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凤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家荣、邢开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家荣,邢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凤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郑家荣,女,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邢开春,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凤民再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邢开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邢开春立即给付申请人郑家荣各项赔偿款合计3207.3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邢开春负担。但被执行人邢开春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邢开春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邢开春的银行存款37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邢开春的银行存款3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崔海银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