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贲某与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贲某,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00967号原告:贲某,男,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向阳,六安市金安区椿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某,女,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贲某诉被告平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向阳独任审判,于2011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贲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向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贲某诉称:婚前被告系离异单身。2007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于婚前向原告索要彩礼10000元。婚后双方关系一般,且被告在婚后仅与原告一起生活十天即不辞而别,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因原、被告婚前无基础,婚后又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婚姻名存实亡,同时被告涉嫌欺诈婚姻,导致原告家庭经济陷入困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给原告彩礼款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平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原告贲某与被告平某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9月20日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婚前被告系离异单身。2007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返还给原告彩礼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证明、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婚姻基础不牢。婚后不久被告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贲某与被告平某离婚。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贲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向阳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立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