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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执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李正升、青岛平度富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升,青岛平度富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平执字第2105号申请执行人李正升,男,1953年1月19日生,汉族,职工,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青岛平度富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胜利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刘远波,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正升与被执行人青岛平度富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0465元,被执行人于2010年9月1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0)平执异字第210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青岛平度富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正升17618元【实际尚欠13203.12元(17618元扣除已交付的4414.88元)及相应执行费为限额】,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复议决定,现被执行人已按(2010)平执异字第21051号执行裁定书履行完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4)平民一初字第2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汝海审判员  张正道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召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