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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阳执解字第621-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2011-62解除冻结2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坤文,王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解字第621-3号申请执行人:王坤文,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西关村一巷73号。被执行人:王海鹏,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莱阳市行政执行局职工,住莱阳市天山路2号。本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1)莱阳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海鹏工资账户,现因执行需要划拨账号内的存款,故需先行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海鹏6222600460001523665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振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