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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二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素芳与被告西安开瑞物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159号原告杨素芳,女,1923年9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吕福禄,男,194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53号北楼6-4号。委托代理人郑伯伟,西安市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开瑞物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50号。法定代表人李向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文萍、赵庆沣,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素芳诉被告西安开瑞物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素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王艳玲审判员 宋宏凯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楚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